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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一批)


导 语

网络空间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保障网络安全、规范网络秩序,营造法治网络环境,助推数字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网络空间法治化发展的重要职责。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发布。





01

杨硕、李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联交所)注册成立“诉讼资产网”,重庆联交所机房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01号交易大厦5楼。2012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资产网”的基础上组建并备案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该网站是面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信息的专门性公共平台,由重庆联交所提供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


2016年9月中旬,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为在百度搜索上屏蔽、删除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负面信息,由其工作人员将需要屏蔽的几个网址发给浙江省杭州市博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其中一个网址含有域名http://www.rmfysszc.gov.cn/。同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博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QQ联系了被告人杨硕,委托其将含有上述域名的网址在百度搜索上屏蔽,商定屏蔽该条网址的费用为3000余元。被告人杨硕接受委托后又在网上通过QQ找到被告人李华,向其发送了两条需要屏蔽的网址,其中一条网址含有上述域名,商定由李华实施屏蔽行为,成功后由杨硕支付李华2900元,此外二人还在QQ聊天中就使用网络流量攻击的方法屏蔽网站进行过交流。之后,被告人李华通过付费方式取得www.str3ssed.me网络平台使用权限,于同月19日登录该网站,采取DDOS网络流量攻击的方式,在线攻击IP地址为222.178.87.201的电信线路,造成IP段为222.178.87.193-222.178.87.205的网络堵塞。同月20日李华再次在线攻击IP地址为124.162.23.69的联通线路,造成IP段为124.162.23.66-124.162.23.75的网络堵塞。网络堵塞致使该两条线路下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重庆产权交易平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12个独立网站和3个客户端不能正常运行,并对多场司法拍卖项目的网上竞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网络攻击成功后,被告人李华于同月20日、21日共收取杨硕支付的费用29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硕、李华违反国家规定,伙同采用网络流量攻击的方式干扰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硕、李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起因、违法所得、网络攻击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方面,决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遂认定被告人杨硕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华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网络流量攻击的方式干扰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从而被判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系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资产网”基础上组建并备案注册的面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信息的专门性公共平台,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司法拍卖改革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网络攻击行为造成包括该网站在内的多个独立网站、客户端不能正常访问,使得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正在进行的多场司法拍卖项目的网上竞价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部分竞拍项目不得不转为线下进行,严重影响司法程序正常开展。本案法院依法惩处此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对于规范互联网秩序、维护司法权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02

王道宏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被告人王道宏、李均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创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咖公司)经营网络早起打卡平台业务。该公司向被告人金江海购得“早起挑战团”“准时早起”软件源代码,租赁阿里云服务器,开设“早起挑战团”“准时早起”微信公众号及APP的早起打卡平台。早起打卡平台规则是挑战者通过关注公众微信号,登入平台或APP登陆的方式进入打卡平台,用微信或者支付宝向创咖公司账户支付挑战金。当日打卡成功者瓜分未打卡成功者的挑战金,瓜分的挑战金金额按照其支付的挑战金占打卡成功者支付的挑战金总金额的比例确定。


2018年2月底,王道宏、李均、金江海、严文平共谋通过软件在后台修改增加已打卡金额、减少未打卡金额,截留本应发放给打卡成功者的未打卡金额据为己有。截留后,平台前端向挑战者显示的未打卡人数和可瓜分金额均是后台人为修改后的人数和金额。经司法审计,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7月30日,活动参与者在“早起挑战团”“准时早起”两个平台,打卡成功949 935人次,打卡不成功71970人次,奖励金累计397.6766万元,而实际发放154.13816万元,王道宏等人截留243.53844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道宏等人通过金江海修改“早起挑战团”“准时早起”软件后,篡改后台数据,在平台增加已打卡金额、减少未打卡金额的欺诈方法,截留本应发放给打卡成功者的款项243万余元,非法占有打卡参与人财物的目的明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判处金江海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0万元不等,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的涉案手机、电脑主机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道宏、李均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王道宏、李均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通过篡改网络运动打卡平台数据进行网络诈骗的典型案。网络运动打卡平台是近年兴起的互联网与社会生活深度融合的新生事物,可以激励普通民众早起运动、锻炼身体、强健体魄,推动全民健身做实、做深、做细。互联网时代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风险,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运动打卡平台的信息,收取挑战金、篡改打卡数据,截留未打卡款项以达到少分挑战金的目的。本案法院依法打击利用网络运动打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在震慑网络诈骗犯罪、提高人民群众防骗意识以及加强网络运动打卡平台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03


马成军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人马成军委托被告人刘洪亮开发一款以发展下线为盈利模式的网络游戏,刘洪亮安排技术人员即被告人覃善学制作出网络游戏“魔幻农庄”:新玩家通过支付人民币330元等方式取得游戏资格,并通过施肥增加玫瑰花数量,玩家的玫瑰花可用于交易变现(1元/朵),而上级玩家每天可获取下一级玩家当天增加玫瑰花数量的10%。该游戏上线后,马成军等人以该游戏可以赚钱为名大肆推广,短时间内吸纳了大量人员参与游戏。通过将被告人李玲、王道法、林泽敏等设定为顶级玩家,发展了8层游戏下线。为激励玩家发展下线、维护游戏运行稳定、扩大游戏影响力,马成均等人每天在各层级微信群发放红包,开设线下体验实体店,甚至在游戏中衍生“抓娃娃”“转盘抽奖”等赌博形式。


根据游戏后台数据统计,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参与魔幻农庄游戏的注册玩家为158248名,实际游戏玩家人数为124654人,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述游戏玩家中,通过支付330元在H5游戏平台充值的注册玩家为50054名。被告人马成军、刘洪亮通过H5游戏平台获利共计人民币1651.782万元,覃善学等6名被告人分别获利5万元至30万元不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成军、刘洪亮、李玲、胡天山、覃善学、彭火斓、王道法、林泽敏利用“魔幻农庄”软件,采取玩游戏的宣传手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门槛费的方式加入并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主要获利来源,通过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不断投资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于传销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魔幻农庄”虽然以网络游戏为标签,但与其他合法的网络游戏相比,内容简单乏味,制作粗糙,并无游戏应有的基本功能和趣味性;该游戏将玫瑰花设定为虚拟商品,玩家需缴纳门槛费才能参与,其设定的游戏模式鼓励玩家发展下线并形成层级,上层玩家主要从下级玩家处获利;其通过虚假宣传引诱玩家加大投入,实现快速敛财、骗取财物的目的;其利益分配系复合型分配方式,受到被告人马成军等人的控制,玩家收益高低与其层级高低和发展下线人数成正比。“魔幻农庄”游戏的上述特征符合传销活动的认定标准,马成军等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马成军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悔罪,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马成军等8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3万元不等,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市首例以网络游戏为名组织传销活动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例,涉及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极大。随着电子设备与互联网络的普及,传销犯罪活动正逐渐向网络空间渗透。相较于传统传销活动形式,以网络空间为载体的新型传销犯罪具有成本低、易推广、受众多、获利快等特点,隐蔽性、欺骗性极强,难以被及时发现并查处。本案以网络游戏为名实施传销犯罪活动,法院对此类新型网络传销犯罪予以强有力打击,为广大群众甄别合法游戏和传销软件提供指引,有助于进一步净化网络生态,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04

张利钦、邓于华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张利钦、邓于华伙同唐某某(系未成年人,另处)共谋利用唐某某之前获取到的微信人员群,冒充国家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虚构“健康中国2030”项目,欺骗被害人缴纳申报费20元,就可以在2030年每人每季度从国家医疗保障局领取5万元的医疗保障金。唐某某通过郝品贵、范珊珊(均另处)等人向其掌握的微信群成员宣传此项目,并要求每位参加的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缴纳20元申报费到邓于华的支付宝账户和唐某某的两个微信账户。经查实,2019年7月15日至8月9日期间,张利钦、邓于华和唐某某三人共计诈骗了高某、代某、李某等20余万被害人,骗取金额共计5610 490.02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利钦、邓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利钦、邓于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涉案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利钦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张利钦、邓于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利钦、邓于华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在审理中认罪、悔罪。遂认定被告人张利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认定被告人邓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为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国家制定出台系列重大利民惠民政策,老百姓实实在在享受到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和国家政策福利。本案犯罪分子虚构国家项目通过网络通讯工具骗取20余万名受害人,既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又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法院对此类犯罪依法予以惩处,有效震慑打着国家项目旗号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对于引导、教育人民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促进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05

汤沐春、晏艳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左右开始,被告人汤沐春以营利为目的,创建“20皮皮”微信群,邀约30余人加入该群,并依托皮皮四川麻将APP建立“20皮皮”麻将俱乐部,以1分为底、自摸加番、四番封底、换三张、讲天地胡打成都麻将的方式进行计分赌博。每局结束后以20元/分结算赌资,每局向分值10分以上的最大赢家抽取8元房费获利。为逃避监管,汤沐春后建立“20真爱皮皮”闲聊群,继续邀约群内人员以前述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赌资金额累计人民币26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2019年1月底,被告人晏艳、汤沐春创建“50欢喜皮皮”闲聊群、“欢喜皮皮”微信群、“50欢喜皮皮”麻将俱乐部,另组织40余人以前述相同方式进行计分赌博,每局以50元/分结算赌资,抽取30元房费获利。至案发,参赌人员赌资金额累计人民币1998余万元,汤沐春、晏艳共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到案后,汤沐春、晏艳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汤沐春退赃款人民币55000元,晏艳退赃款人民币30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沐春、晏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自行设立赌博规则后利用手机APP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汤沐春、晏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清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汤沐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被告人晏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将被告人汤沐春、晏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晏艳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通过微信群、网络APP开设赌场犯罪,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的赌博行为不断蔓延至移动互联网,不法之徒借助微信群、网络APP、境外赌博网站等平台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以此吸取巨额赌资、牟取暴利。网络赌博犯罪具有成本低、隐蔽性强、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涉案金额高、参与人数多、危害范围广的特点,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利用移动互联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网络赌博犯罪,综合运用罚金、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财产性手段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有效打击和震慑网络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06

皎月公司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被告人王啸非设立被告单位重庆皎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皎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啸非,实际控制人王啸非、王威,两人各占公司50%股份。皎月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广告推销、企业广告推广。皎 月公司经营模式为:由王啸非、王威对外在各QQ群以“皎月品牌推广”“大风起科技”“艾瑞传媒”等名义发布广告,宣传通过“百度知道”“百度快照”“百度下拉”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关键词、网址推广的有偿服务,并在网络上联系其他技术人员将招揽来的业务交由对方完成,皎月公司从中赚取价差,以此牟利。


营业期间,皎月公司既承接正当广告业务,也承接涉赌网址、关键词推广的非法业务。王啸非、王威以及员工周洲(另案处理)各自对外承接业务,各自获取营业款,扣除当月工资等开销后,统一汇入被告人王啸非的支付宝账户内,作为皎月公司资金统一管理、支配。截至案发,被告人王啸非、王威除每月领取工资外,还于2018年、2019年分红各自共计4、5万余元。截至2019年8月,皎月公司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推广涉赌信息17428条,营业额244540元。其中,被告人王啸非直接参与推广涉赌信息9276条,营业额为120700元;被告人王威直接参与推广涉赌信息7582条,营业额为11759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王啸非、王威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皎月公司退出违法所得24454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皎月公司、被告人王啸非、王威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涉赌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王啸非、王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重庆皎月公司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被告单位皎月公司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单位皎月公司罚金十万元,对被告单位皎月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以被告人王啸非、王威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被告单位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网络推广服务凭借其成本低、覆盖广、速度快的特点,逐渐成为企业商家宣传品牌、提升知名度的重要手段。有部分网络推广服务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的同时,为追求公司利润,利用网络技术、数据资源等发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滋扰公众生活、污染网络环境、影响社会治安。本案中,被告单位承接网络赌博网址及关键词推广的非法业务,将相关信息向赌博网站人员提供的用户群体进行发送,推广涉赌信息近2万条,情节严重。法院对被告单位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依法予以定罪处罚,有效震慑犯罪,对引导网络推广服务行业守法经营、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07

 腾某计算机公司等与数某网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计算机公司”)和原告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科技公司”)系关联公司,共同运营“天天快报”“腾讯视频”相关商品或服务。被告数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某网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谭某独资),被告谭某系数某网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两被告共同搭建了www.qiehy.com“企鹅代商网”、www.b22.qiehy.com“金招代刷网”、www.diss.qiehy.com“全媒体代刷网”等网站,并通过上述网站,针对原告网站或者其他运营商网站的产品或服务,以虚假提高内容信息的点击量、点赞量、浏览量、阅读量、粉丝量为目的,向客户有偿销售并提供刷量服务。数某网络公司未开通收款账户,其收入均转入谭某个人账户。从谭某举示的2019年6月至11月支付宝和微信账单可见,谭某的收入近11.5万元。除此以外,谭某支付宝、微信账单中还存在大量通过二维码扫码支付产生的其他订单。


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其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破坏了互联网竞争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法制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行为是两被告接受针对原告和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有偿虚假刷量服务委托后,将订单转交给专门从事刷量服务的网络营销平台服务商完成,以提供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虚高或虚假数据为直接目标,从中赚取客户缴费与网络营销平台服务商收费之间的差价。本案两被告为躲避互联网经营者监管,采取互联网领域现有的插入、搭载、链接或者劫持等技术手段来暗中实施刷量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以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互联网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庭审查明的两被告侵权对象的知名度、广度和侵权行为的时间跨度、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侵权获利等事实,加之两被告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判决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交换及使用的深度融合,利用网络空间数据和无形资产实现经济利益的新网络业态不断涌现,给司法保障网络空间治理提出新任务。本案是2019年4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实施以来,全国首例适用该法互联网专条第十二条保护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数据权益的案件。本案法院充分论证“虚假刷量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内在特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网络空间技术背景下其他不正当竞争情形作了重要补充,正确揭示“虚假刷量行为”作为互联网“灰黑产”利用技术谋取不法利益的本质,既有力惩戒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对类似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引领互联网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积极营造和维护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彰显司法助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裁判价值。



08

玉某口腔公司与牙某士口腔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玉某口腔门诊部成立于2011年12月18日,后于2015年5月22日更名为原告重庆玉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玉某口腔公司),经营范围为口腔科。被告重庆牙某士诚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牙某士口腔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5日,与玉某口腔公司相距4.2公里,经营范围包括口腔科等。牙某士口腔公司在被告奇某公司搜索平台购买了“玉某”“玉某口腔”等搜索关键词,并设置其公司网址为上述关键词的搜索结果。用户在案涉搜索平台上搜索“玉某”“玉某口腔”等关键词,搜索结果首页中出现“玉某口腔 全心全意 专注口腔健康”链接,点击该链接直接进入牙某士口腔公司的网站,网页显示的所有内容均指向牙某士口腔公司,不涉及玉某口腔公司。玉某口腔公司认为牙某士口腔公司和奇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玉某口腔公司的字号“玉某”受法律保护,但玉某口腔公司未证明其将“玉某口腔”作为其企业简称使用,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字号“玉某”具有一定影响力。牙某士口腔公司将“玉某”“玉某口腔”上传网站并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网络推广宣传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玉某口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玉某口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搜索平台上将他人企业字号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其目的是向以该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用户推送特定网站,在该特定网站本身并不显示搜索关键词前提下,该设置关键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故,牙某士口腔公司的上述行为并不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牙某士口腔公司的案涉行为虽不适用于前述规定,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具有正当性。玉某口腔公司与牙某士口腔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口腔科,两者存在竞争关系。玉某口腔公司对案涉关键词“玉某”“玉某口腔”享有当然合法利益,但牙某士口腔公司并无使用前述关键词的合理依据。牙某士口腔公司将“玉某”“玉某口腔”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将导致欲通过该搜索关键词寻找玉某口腔公司以获得相关医疗服务的消费者最终进入与该关键词本无关联的牙某士公司的网站,进而可能成为牙某士口腔公司的客户,其实质是劫持了玉某口腔公司的部分潜在客户,进而抢夺其交易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因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牙某士口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玉某口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并驳回玉某口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搜索平台是网络用户获取信息以及经营者推送信息的重要途径,搜索关键词的设置对经营者而言至关重要。经营者将竞争对手的企业字号设为搜索关键词的性质如何认定,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设置隐性关键词的目的是向有特定需求的用户精确推送信息,并非是向用户表明其是该关键词所代表的经营者,故该行为不构成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亦不会导致用户产生混淆或误认。但经营者若没有合理理由将他人享有合法利益的特定词设定为隐性关键词进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则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商业伦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制。本案生效裁判明确了设置搜索关键词的行为边界,有效规范相关网络竞争秩序。



09

臻某餐饮公司与别某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臻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某餐饮公司)系第16351909号“雷家老农民”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4月6日。“雷家老农民”品牌先后获“重庆老字号”“沙坪坝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名小吃”“中华美食名店”“中国地域十大名小吃代表品牌企业”等荣誉。2014年“雷家老农民”酸辣粉作为重庆美食代表在湖南卫视“天天向上”节目进行宣传和介绍。原告发现被告重庆别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别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雷家老农民”加盟信息,在未指明“雷家老农名”商标权利人及其联系方式的情形下,以“雷家老农民”商标的名义在线发展餐饮加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以为该加盟信息系原告发布,在线发展加盟的行为系原告所为,该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特别是针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查验后,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上所发布的信息并非原告编辑和发布,且该加盟信息并没有明确的对象,除内容有“雷家老农民”手工酸辣粉的介绍,其余信息均未指向原告,若有加盟意向,需留下姓名、电话,由被告予以通知,在某种程度上也截取了原告相应的浏览量和潜在客户。在与原被告充分沟通后,经法院主持双方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调解,由被告删除该加盟信息并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规范聚合类加盟信息平台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新兴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典型案例。聚合类加盟信息平台是大数据技术发展背景下的产物,当前大多数特色知名品牌纷纷发展加盟业务以扩大经营规模,聚合类加盟信息平台经营者通过数据爬虫等工具抓取海量加盟信息,整合发布到加盟网上,在加盟商和权利人之间形成点对面的信息分布模式,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在现实中,平台发布加盟信息的过程存在大量未经授权发布加盟信息、未在加盟信息中指向权利人、截取有加盟意向客户等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侵害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等。本案中,法院主动向双方释法说理促成调解,在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并正确引导加盟信息平台行为,有助于聚合类加盟信息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净化网络空间秩序。



10

志某俱乐部与罗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志某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志某俱乐部)系从事健身服务、游泳池管理、体育赛事策划等经营事项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罗某于2019年5月10日与原告签订《会籍合约》并缴费入会成为俱乐部会员。志某俱乐部自2020年2月起因疫情原因停业,在停业至恢复营业期间,罗某多次在俱乐部会员微信群中对泳池未建好交付会员使用、会员多次拨打俱乐部电话无人接听以及俱乐部至今未开业等情况表达不满,并发布包括 “老板早跑路了”“12315提供给我的,说老板换了一拨人了”“先有个老板卷了预收款走了,后面接的”等言论。2020年6月17日,志某俱乐部以罗某发布大量诋毁不实言论、给俱乐部的名誉和经营带来恶劣影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志某俱乐部系个人独资企业,其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罗某在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主要涉及志某俱乐部经营困难不会再开门营业、志某俱乐部的老板卷款跑路、志某俱乐部承诺修建的游泳池不能交付、志某俱乐部存在拖欠老师或教练工作报酬的行为等。对前两点中涉及的志某俱乐部是否能恢复营业以及投资人变更的问题,罗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贸然在人数众多的微信聊天群中发表,或凭臆断发表不实言论的行为,侵犯了志某俱乐部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对后两点中涉及游泳池是否能够交付以及是否拖欠老师或教练工作报酬的问题,志某俱乐部开业至今一年多时间仍未修建好并交付当初承诺的游泳池,志某俱乐部也确实存在因垫资经营以及受疫情影响等原因未按期足额支付老师或教练工作报酬的行为,罗某作为消费者对此提出质疑,没有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不应当认定为侵犯其名誉权。遂判决被告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微信聊天群中的不实言论并就其侵犯名誉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网络空间散布影响商户声誉不实言论,造成侵权的典型案例。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已成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相互分享交流信息的重要渠道。本案侵权虽发生在特定聊天群内部、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群内人员众多、信息流转难以控制。本案法院裁判明确了消费者行使网络监督权的法律边界,既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亦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消费者利用网络等便捷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示范,在规范网络参与者言行、加强网络空间社会治理、营造线上线下全覆盖的法治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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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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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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